中新網9月3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等多部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推動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通知》明確了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促進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養老服務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養老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推動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通知》還明確了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需求導向,註重創新機制;堅持政府引導,培育市場主體;堅持規範操作,註重績效評估;堅持體制創新,完善政策體系。
  此外,《通知》還要求,要積極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一)明確購買主體。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是承擔養老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製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養老服務。
  (二)界定承接主體。各地可根據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確定的原則和養老服務的要求,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根據服務項目的採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採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
  (三)確定購買內容。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內容應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儘力而為、可持續的原則確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要根據養老服務的性質、對象、特點和地方實際情況,重點選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等方面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護理等上門服務,以及養老服務網絡信息建設;在購買社區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老年人購買社區日間照料、老年康覆文體活動等服務;在購買機構養老服務方面,主要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購買機構供養、護理服務;在購買養老服務人員培養方面,主要包括為養老護理人員購買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在養老評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評估和服務需求評估的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評價等。
  各地要根據養老服務的項目範圍,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細化目錄清單,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對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內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四)規範服務標準。各地應根據所購買養老服務的項目特點,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基本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購買主體要及時對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梳理,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服務標準體系。
  (五)提供資金保障。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在現有養老支出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對於新增的養老服務內容,地方各級財政要在科學測算養老服務項目和補助標準基礎上,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健全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購買主體要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操作規程,公平、公正、公開選擇承接主體,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任務,保障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服務完成後,購買主體應委托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對金額較大、服務對象較多的項目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七)加強績效評價。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養老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購買養老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更側重受益對象對養老服務的滿意度評價。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佈,並作為政府選擇購買養老服務承接主體、編製以後年度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與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建立承接主體的動態調整機制。  (原標題:中國2020年將建立較完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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